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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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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信访秩序,增强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的理念,规范信访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维权,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应当依法有序信访。信访人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合法合理诉求。信访人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依规申请复查、复核。

        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第三十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信访人不依法表达合法合理诉求,在各级机关、单位或其他场所扰乱社会秩序、信访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办理期限内仍然重复上访的;信访事项已经信访三级终结,信访人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但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按政策解决到位,并已明确告知解决情况,仍然采用重复上访、重复写信、重复网投、重复电话骚扰的。

        (二)涉法涉诉事项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到有关机关、单位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的,实施威胁、侵犯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

        (三)5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的;或者将年老、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及未成年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的;集资用于重复上访、缠访、闹访、集体上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的;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以信访为名或者以代理信访为名,插手社会事务,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的。

        (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或用假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七)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信访的,或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八)以信访为名,在机关、单位非法聚集、静坐、滞留、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碍交通,强行冲击机关、单位,阻碍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在信访活动中,损坏公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物品的。

        (九)以信访为名,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或者本人直接参与在各级机关、单位、交通场站、重大活动场所以及上述场所周边其他公共场所上访,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穿血衣、披麻戴孝、抬棺材、抬遗体、捧骨灰、捧遗像、焚烧物品等行为的;或者采取跳楼、跳河、自焚、攀爬建筑物等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围攻、殴打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或采用信息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十一)在信访活动中,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等方式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支持、帮助的。

        (十二)在信访活动中,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者未按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十三)利用全国全区全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者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期间进京赴邕到市越级上访或到非接待场所上访的。

        (十四)对在信访场所以生病无法行动为由,拒绝就医,存在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行为的。

        六、对初次实施违法信访行为且情节轻微,行为人经教育能够端正认识,明确表示今后不再违法信访并向有关机关、单位提交书面悔过书、保证书,并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七、公民应当依法依规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或者信访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违法犯罪个人信息将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桂林市公安局

        桂林市司法局

        桂林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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